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98号原告郭根恒,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邓显太,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本院审理原告郭根恒与被告邓显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根恒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18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1775元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刘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