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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93号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苍南县华晨包装印刷厂、苍南明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苍南县华晨包装印刷厂,苍南明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相锋,黄晓冬,黄元凯,杨乃帽,吴满梅,黄相茂,张秀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93号

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代表人:陈家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新。

被告:苍南县华晨包装印刷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杨乃帽。

被告:苍南明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相锋。

被告:黄相锋。

被告:黄晓冬。

被告:黄元凯。

被告:杨乃帽。

被告:吴满梅。

被告:黄相茂。

被告:张秀邓。

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诉被告苍南县华晨包装印刷厂(普通合伙)、苍南明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相锋、黄晓冬、黄元凯、杨乃帽、吴满梅、黄相茂、张秀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苍南县华晨包装印刷厂(普通合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万及其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5.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267.65元);2.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杨乃帽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港嘉园X幢XXX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价款在45万元内优先受偿;3.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杨乃帽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港嘉园X幢XXX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价款在45万元内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苍南明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黄相锋、黄晓冬、黄元凯、杨乃帽、吴满梅、黄相茂、张秀邓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苍南县华晨包装印刷厂(普通合伙)、苍南明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相锋、黄晓冬、黄元凯、杨乃帽、吴满梅、黄相茂、张秀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28日,被告杨乃帽与原告签订编号为苍建信(2015)最抵借字第LG201500543号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杨乃帽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室房屋为原告与被告苍南县华晨包装印刷厂(普通合伙)于2015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4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10月28日,被告杨乃帽与原告签订编号为苍建信(2015)最抵借字第LG201500544号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杨乃帽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室房屋为原告与被告苍南县华晨包装印刷厂(普通合伙)于2015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4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10月28日,被告苍南县华晨包装印刷厂(普通合伙)、苍南明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苍建信(2015)最保借字第LG201500542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期间内向被告苍南县华晨包装印刷厂(普通合伙)发放贷款,最高额贷款限额为300万元,借款金额、利率、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苍南明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愿作为保证人为该借款提供最高额为3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被告黄相锋、黄晓冬、黄元凯、杨乃帽、吴满梅、黄相茂、张秀邓各自向原告出具《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自愿为被告苍南县华晨包装印刷厂(普通合伙)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期间内与原告形成的一系列债务在最高限额30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当日,原告向被告苍南县华晨包装印刷厂(普通合伙)发放借款15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8日,用于借新还旧,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2‰,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后,被告除偿付利息至2015年12月20日外,后又于2016年7月22日、同年8月24日分别支付利息2267.65元、5000元,剩余借款本息未予偿还。另查明,2015年10月28日,被告黄相锋、黄晓冬、黄元凯、杨乃帽、吴满梅、黄相茂、张秀邓共同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对于该借款用于偿还旧贷已知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苍南县华晨包装印刷厂(普通合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借款本金155万及其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5.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267.65元);

二、如苍南县华晨包装印刷厂(普通合伙)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的,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有权拍卖、变卖登记在杨乃帽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港嘉园XX幢XXX室房屋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苍建信(2015)最抵借字第LG201500543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45万元为限;

三、如苍南县华晨包装印刷厂(普通合伙)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的,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有权拍卖、变卖登记在杨乃帽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港嘉园X幢XXX室房屋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苍建信(2015)最抵借字第LG201500544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45万元为限;

四、苍南明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苍建信(2015)最保借字第LG201500542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300万元为限;

五、黄相锋、黄晓冬、黄元凯、杨乃帽、吴满梅、黄相茂、张秀邓各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300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苍南明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相锋、黄晓冬、黄元凯、杨乃帽、吴满梅、黄相茂、张秀邓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苍南县华晨包装印刷厂(普通合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97元,减半收取9748.5元,由苍南县华晨包装印刷厂(普通合伙)、苍南明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相锋、黄晓冬、黄元凯、杨乃帽、吴满梅、黄相茂、张秀邓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绍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