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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民监1号

马正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正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7民监1号监督机关:册亨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马正令,男,1978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册亨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址:贵阳市中山西路**号太平洋大厦。负责人李绍彬,职务总经理。申诉人马正令因与被申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的(2012)册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册亨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以册检民监[2016]52232700002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马正令申诉时提交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上岗证》符合再审新证据的规定,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建琼

审判员  吴永飞

审判员  覃福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少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