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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145号

陈泽吉、于秀珍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陈泽吉,于秀珍,陈泽吉,于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泽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秀珍。

上诉人陈泽吉因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6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泽吉上诉称,上诉人一直在日照市东港区施工工程并居住在该工地,即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该地,故本案应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求及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