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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739号之一

耿振田、魏长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振田,魏长城,李红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耿振田,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执行人:魏长城,男,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执行人:李红莲,女,1967年2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耿振田与被执行人魏长城、李红莲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学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