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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2民初166号

黄炳史与黄永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黄炳史,黄永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2民初166号原告黄炳史,男,1948年7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被告黄永许,男,1967年6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

原告黄炳史与被告黄永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原告于2017年2月8日以要求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其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炳史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炳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炳史负担。

审判员 莫 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梁又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