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469-1号
申请人:李秀芝,女,1973年3月2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
申请人:杨攀,男,1985年7月1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
申请人:马艳,女,1987年2月9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人李秀芝与被申请人杨攀、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秀芝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攀、马艳位于滦平县滦平镇育才苑小区2号楼1单元1904号楼房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担保人李桂常自愿用自有的位于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东侧112号房屋(滦平县房权证01001字第1011**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担保人李桂常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李桂常位于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东侧112号房屋(滦平县房权证01001字第1011**号),查封期限为2017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红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大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