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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2105号之一

李纳、李俊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纳,李俊林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105号之一

申请人:李纳,女,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李俊林,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李纳与被申请人李俊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李纳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俊林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聚义堂花园小区B号楼的房产11套,保全金额22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其担保人李传明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曹王庄居委1号楼、2幢、3幢(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李纳的担保人李传明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王庄居委1号楼、2幢、3幢(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的房产,限额220万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