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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25号

吕洪珍与蔡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洪珍,蔡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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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25号

原告:吕洪珍,女,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蔡山,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洪珍与被告蔡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洪珍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洪珍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艳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