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乐执字第125号
被执行人:孟峰申请执行人刘国峰与你为民间借款纠纷一案,(2014)乐商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4)乐商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申请执行费278元。户名:乐陵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账号:15-788101040021564特此通知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