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001号
原告:王子新,男,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王强,男,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王子新与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6日立案。
原告王子新于2016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子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黎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