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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1001号

王子新与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子新,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001号

原告:王子新,男,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王强,男,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王子新与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6日立案。

原告王子新于2016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子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黎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