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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538号

赵荣与北京京北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荣,北京京北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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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538号

原告:赵荣,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北京京北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伟,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北京京北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赵荣与被告北京京北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廉美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曹松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荣,被告美廉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荣诉称:2016年6月28日,赵荣到美廉美公司下属的西三旗分店购物,在乘坐美廉美公司设在商店内滚梯下行到底层购物时,因滚梯突然停止,导致我在滚梯上摔倒。经医院诊断:赵荣头部外伤后神经反应、身体多发软组织损失、肘部外伤。我在摔伤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回龙观派出所来到现场,后美廉美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廉美公司支付赵荣医疗费6088.07元、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50元,诉讼费由美廉美公司承担。

被告美廉美公司辩称:不同意赵荣的诉讼请求。事实上电梯没有运转,赵荣是自己滑倒的。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赵荣前往美廉美公司西三旗分店购物。因为下雨,店内的滚梯未通电运行,顾客均需沿滚梯步行上下楼。受雨天影响,滚梯上存有积水导致湿滑。��荣在滚梯上步行时滑倒,致使赵荣受伤。后赵荣前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治疗,住院6天,其伤情被诊断为为:1、脑外伤后神经反应,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右肘皮擦伤。医嘱证明赵荣住院期间陪护一人。美廉美公司为赵荣垫付医药费3182.9元,赵荣自行支付医疗费6088.07元。以上事实,有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医药费票据、录像光盘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滚梯上积水湿滑是导致赵荣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应认定物美集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对赵荣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赵荣的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美廉美公司的答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京北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荣医疗费六千零八十八元零七分、伙食补助费三百元、营养费三百元、交通费二百元、护理费六百元,共计七千四百八十八元零七分;

二、驳回原告赵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京北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曹松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