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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538号

周捞捞、嵊州市剡溪渔业园电声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捞捞,嵊州市剡溪渔业园电声厂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538号

申请执行人:周捞捞,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执行人:嵊州市剡溪渔业园电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068367611752575),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鱼种场。

负责人:魏兴权。申请执行人周捞捞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剡溪渔业园电声厂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16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捞捞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嵊州市剡溪渔业园电声厂支付给周捞捞工伤赔偿款42151.76元及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5000元。据调查,被执行人嵊州市剡溪渔业园电声厂已歇业倒闭。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账户、房产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嵊州市剡溪渔业园电声厂的负责人魏兴权因犯病需长期药物治疗,现已无支付能力。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财江

审判员  何红兵

审判员  陈荣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