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执字2022号

彭小明、王艳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小明,王艳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字2022号

申请执行人:彭小明,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王艳艳,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5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艳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艳艳支付申请执行人彭小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法医鉴定费3400元、赔偿抚养费损失15000元、迟延履行金8770.125元,承担本案受理费757.6元、执行费238元。担被执行人王艳艳至今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艳艳的银行存款78165.72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舒光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 军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阅签批单送签部门:执行局文书名称执行裁定书编号(2016)鄂0106执2022号紧急程度特急急一般保密程度绝密机密秘密起草(承办人)郑军送审时间:2017.2.9

审判长意见送审时间:副庭长审批送审时间:局长审批送审时间:院长审批审限计算校对人1校对人2印制时间印发份数打印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