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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民初2113号

黄娇与易春燕、郭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娇,易春燕,郭胜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2113号

原告:黄娇

委托代理人:王群,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春燕

被告:郭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娇诉被告易春燕、郭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娇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易春燕、郭胜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娇撤回对被告易春燕、郭胜波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黄娇负担。

审 判 长  陈国锋

代理

审判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李先伸二○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南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