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2113号
原告:黄娇
委托代理人:王群,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春燕
被告:郭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娇诉被告易春燕、郭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娇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易春燕、郭胜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娇撤回对被告易春燕、郭胜波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黄娇负担。
审 判 长 陈国锋
代理
审判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李先伸二○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南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