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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刑初35号

钟文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钟文健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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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刑初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文健,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瑞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文健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文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钟文健伙同钟某1、丁某、刘某(均已判刑)、钟某2、钟某3(另案处理)等���经事先预谋,通过拨打已购买假冒苹果手机的被害人程某的电话,冒充手机公司售后工作人员等身份,以手机更换需要交保证金等名义从被害人程某处骗得人民币9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钟文健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被告人钟文健及同案犯钟某1、丁某、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文健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文健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文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炳奎

人民陪审员  王永芳

人民陪审员  刘法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