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657号
原告:刘淑侠,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刘祥祥,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刘婷婷,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刘彩华,女,193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四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利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阜阳市临泉路***号。
法定代表人:葛阳,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昕元,该院工作人员。
原告刘淑侠、刘祥祥、刘婷婷、刘彩华诉被告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季云玲
审 判 员 张 锋
人民陪审员 江 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