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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657号

刘淑侠、刘祥祥、刘婷婷、刘彩华与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淑侠,刘祥祥,刘婷婷,刘彩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657号

原告:刘淑侠,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刘祥祥,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刘婷婷,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刘彩华,女,193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四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利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阜阳市临泉路***号。

法定代表人:葛阳,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昕元,该院工作人员。

原告刘淑侠、刘祥祥、刘婷婷、刘彩华诉被告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季云玲

审 判 员  张 锋

人民陪审员  江 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