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肖乾琼,女,生于1967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什邡市蓥华镇石门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什邡市。
负责人:何运勇,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蓥华镇石门村第六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1192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英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曾令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