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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183号

肖乾琼申请执行什邡市蓥华镇石门村第六村民小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乾琼,什邡市蓥华镇石门村第六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肖乾琼,女,生于1967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什邡市蓥华镇石门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什邡市。

负责人:何运勇,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蓥华镇石门村第六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1192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英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曾令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