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2民初214号

韦汉金与郑忠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韦汉金,郑忠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14号

原告:韦汉金,男,1955年1月26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永红,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忠玲(又名郑玲),女,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韦汉金与被告郑忠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韦汉金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汉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韦汉金负担。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