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14号
原告:韦汉金,男,1955年1月26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永红,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忠玲(又名郑玲),女,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韦汉金与被告郑忠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韦汉金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汉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韦汉金负担。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