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676号
原告:姚祺,男,1984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胡芝,女,1992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祺诉被告胡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姚祺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姚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姚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瀚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