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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特4号

刘玲申请长沙天玺置业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刘玲,长沙天玺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特4号

申请人:刘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康,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长沙天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申请人刘玲与被申请人长沙天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玲称,请求撤销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733号仲裁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事实和理由:1.仲裁员有枉法裁决的行为,本案仲裁员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天玺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而酌情裁决低于合理范围的违约金系枉法裁决,且在相同的事实情况下,作出了与之前一批仲裁裁决不同的裁决结果;2.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因为在第一次开庭后,仲裁委员会组织了一次调解会,在调解会上有仲裁员以外的人员参加。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称,案件在仲裁委的审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日,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长仲裁字第733号裁决:

一、天玺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10日内向刘玲支付违约金6800元;

二、本案受理费2910元,处理费500元,共计3410元,由刘玲承担682元,由天玺公司承担2728元。另查明,仲裁庭仅在庭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由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听取了业主代表的意见。

本院认为,仲裁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以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理,一般不涉及仲裁的实体裁决问题。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撤销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在询问中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决行为

本院认为,所谓枉法裁决,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判断,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均属于其行使裁量权的过程,一般不属于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审理范围,申请人仅对仲裁员认定的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异议,并无证据证明担任本案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亦没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仲裁庭组成人员有故意枉法裁决的情形或行为,申请人的该项撤销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本案中,仲裁庭审未公开进行,虽然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参与了仲裁开庭后的调解,但调解仅为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提供帮助,并不涉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问题,因此不属于仲裁不公开进行的范围。综上,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刘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玲请求撤销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733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刘玲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

代理

审判员  程 婧

代理

审判员  蔡 晓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