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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财保86号

牟忠强、李广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牟忠强,李广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86号

申请人:牟忠强,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

申请人:李广复,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2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L×××××号牌车辆(保全金额3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鲁L×××××号牌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可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