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735号申请执行人李有为,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徐长湘,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朱运竹,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李有为与徐长湘、朱运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长湘,朱运竹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兵凡
审判员 刘顺松
审判员 邹军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孟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