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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执恢8号

莫羡平、黄日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羡平,黄日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莫羡平。被执行人黄日炎。申请执行人莫羡平与被执行人黄日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市民四终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日炎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莫羡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黄日炎给付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3月8日的房屋租金及水电费3252元。因被执行人黄日炎无一次性给付能力,本院立案执行得款100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莫羡平后,于2015年8月10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2017年2月7日,本院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通过微信向被执行人黄日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当日内履行上述义务,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同日,被执行人黄日炎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给付申请执行人莫羡平房屋租金及水电费22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余下的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莫羡平自愿放弃。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四终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必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韦德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