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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1910号

嘉善县华宇服装辅料厂、临沂泓昇服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嘉善县华宇服装辅料厂,临沂泓昇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9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华宇服装辅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大舜中心村。被执行人临沂泓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泉源乡驻地。申请人嘉善县华宇服装辅料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10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临沂泓昇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949.47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临沂泓昇服装有限公司在其登记注册地及本院辖区范围内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查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作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浙0421执19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临沂泓昇服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临沂泓昇服装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华宇服装辅料厂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临沂泓昇服装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人嘉善县华宇服装辅料厂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本一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