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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6号之二

舒大康与张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舒大康,张永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6号之二

原告:舒大康,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徐世龙,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明,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舒大康诉被告张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舒大康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大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原告舒大康承担。诉讼保全费2970元,由原告舒大康承担。

审判员  罗文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鸿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