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6号之二
原告:舒大康,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徐世龙,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明,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舒大康诉被告张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舒大康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大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原告舒大康承担。诉讼保全费2970元,由原告舒大康承担。
审判员 罗文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鸿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