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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41号

夏中民与夏江陆、夏江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中民,夏江陆,夏江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41号

原告:夏中民,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小宝,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江陆,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夏江宏,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原告夏中民诉被告夏江陆、夏江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中民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中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夏中民负担。

审判员  郭翔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