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41号
原告:夏中民,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小宝,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江陆,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夏江宏,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原告夏中民诉被告夏江陆、夏江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中民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中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夏中民负担。
审判员 郭翔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