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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664号

蔡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664号

原告:蔡某某,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能军,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国,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2、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