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欧碧波,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环江双宫丝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环江城西工业区鑫江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覃江,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欧碧波与被执行人环江双宫丝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欧碧波蚕茧款4994.12元”。权利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1月25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6执631号。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4994.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环江双宫丝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2975.09元,余款2016.03元已通过国家司法救助途径予以解决,现申请执行人欧碧波主张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免于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环民初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志甫
审判员 何 毅
审判员 谭 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玉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