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84号
原告:胡秀梅,女,汉族,1980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吴翀,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胡秀梅与被告吴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胡秀梅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秀梅自愿撤回对被告吴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胡秀梅负担。
审判员 余正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昱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