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民初184号

胡秀梅与吴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秀梅,吴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84号

原告:胡秀梅,女,汉族,1980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吴翀,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胡秀梅与被告吴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胡秀梅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秀梅自愿撤回对被告吴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胡秀梅负担。

审判员  余正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昱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