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全培,男,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户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全培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全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骆全培在厦门市中山公园靠近小火车的凉亭观看他人下棋时,因琐事与被害人罗某1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骆全培将被害人罗某1推下楼梯,致其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累及左踝关节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1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骆全培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骆全培如实交代上述事实,赔偿被害人罗某1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骆全培归案后直至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证人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接收证据清单、病历材料、伤情照片、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手续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全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骆全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考虑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其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其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当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骆全培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骆全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晓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子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