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54号
原告:刘欣,女,1987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唐乾,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诉被告唐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欣已于2017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刘欣承担(已付)。
审判员 文 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舟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