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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54号

刘欣与唐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欣,唐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54号

原告:刘欣,女,1987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唐乾,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诉被告唐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欣已于2017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刘欣承担(已付)。

审判员 文 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舟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