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115号
原告:孙某,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扬,天津哲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方正宝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天山路十区底商。
被告:李某,女,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孙某诉被告天津方正宝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金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志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