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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1115号

孙某与天津方正宝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某,天津方正宝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115号

原告:孙某,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扬,天津哲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方正宝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天山路十区底商。

被告:李某,女,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孙某诉被告天津方正宝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金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志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