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10号
申请人:山东临沂盛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能游乐园。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胡兆恩,职务经理。
被
申请人:杭州正宁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菀中路14号4幢综合楼3曾322室。
法定代表人:林格鸿,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临沂盛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能游乐园与被申请人杭州正宁会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临沂盛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能游乐园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正宁会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临沂盛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能游乐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正宁会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在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洪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