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02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金立生。委托代理人李磊。委托代理人李中华。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善友镇众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贵恒。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宁国土资执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8日以本案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
人民陪审员 吴晓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