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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行审4号

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与松原市宁江区善友镇众源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松原市宁江区善友镇众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02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金立生。委托代理人李磊。委托代理人李中华。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善友镇众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贵恒。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宁国土资执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8日以本案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

人民陪审员  吴晓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