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422执161号王明周:你与��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豫1422民初3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接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2016)豫1422民初31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通知
审判员 经东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文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