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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恢字第182号

李兴中、李晓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兴中,李晓波,李志忠,周保琴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恢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李兴中,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李晓波,汉族,住浙江金华婺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志忠,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周保琴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兴中、李晓波、李志忠与被执行人周保琴诈骗纠纷【(2014)丽刑初字第605号刑事判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保琴正在服刑期间,其名下车牌号津K×××××奥迪牌小汽车经两次拍卖后流拍,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辛存彪

审 判 员  刘晓东

代理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