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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292号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都阳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都阳阳,刘红杰,都金柱,赵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292号

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崔庙镇驻地。

主要

负责人:李红亮,行长。

被

申请人:都阳阳,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

申请人:刘红杰,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

申请人:都金柱,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

申请人:赵帅,女,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与被申请人都阳阳、刘红杰、都金柱、赵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都阳阳、刘红杰、都金柱、赵帅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都阳阳、刘红杰、都金柱、赵帅的存款5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文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安朝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