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81执10号被执行人陈杰华,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青秀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目前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杰华受贿罪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陈杰华犯受贿罪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六十万元,被执行人陈杰华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杰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杰华银行存款100万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吕智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韦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