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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81执10号

陈杰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81执10号被执行人陈杰华,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青秀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目前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杰华受贿罪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陈杰华犯受贿罪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六十万元,被执行人陈杰华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杰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杰华银行存款100万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吕智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韦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