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2民初57号

攀枝花尚道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攀枝花尚道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一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57号

原告:攀枝花尚道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学府广场三号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7074762-4。

法定代表人:蒲泽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树勇,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攀枝花尚道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一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金璐天下1幢2单元19楼1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92071223Y。

原告攀枝花尚道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攀枝花尚道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尚道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1元,减半收取计2010.5元,由原告攀枝花尚道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心竹

人民陪审员  孔翔翎

人民陪审员  刘福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亚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