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师庆池。
被执行人:才中清(柴忠青)。
被执行人:王立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庆池与被执行人才中清(柴忠青)王立德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制作的(2016)冀11民终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才中清(柴忠青)、王立德名下银行存款92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孙淑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袁梦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