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52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江北森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长兴路59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595388226。
法定代表人:胡欣。
被执行人:上海璞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J37室,组织机构代码:588723970。
法定代表人:黄靖锟。申请执行人宁波江北森翔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璞心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032元,并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本案2203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5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晓亭
审 判 员 汪志平
审 判 员 吴有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徐晨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