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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309-318号

315王应明、许九英等与苏州紫薇华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应明,许九英,马莉,张洋,顾海霞,袁建方,张橙,任燃,李玲玲,刘子燕,苏州紫薇华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309-318号

申请人:王应明,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泰州区。

申请人:许九英,女,195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申请人:马莉,女,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申请人:张洋,男,198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申请人:顾海霞,女,197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人:袁建方,女,199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人:张橙,男,199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申请人:任燃,女,199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申请人:李玲玲,女,1991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申请人:刘子燕,女,199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苏州紫薇华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翰林府12幢。负责人曹甜甜。申请执行人王应明等10人与被执行人苏州紫薇华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崇劳人仲案字(2016)第1472、1476-1479、1481、1482、1484、1487、1488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州紫薇华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紫薇华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存款人民币454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卫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