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冬梅,女,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惠农区。
被执行人:马学军,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王冬梅申请执行马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学军现下落不明。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本案查封被执行人马学军与案外人刘杰共有的一套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案外人贺超然以其已经买受该房屋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确定本案立即停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现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学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王冬梅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执字第32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91726元,执行费2775.8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贾琪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