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27号
原告:广州市达中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谭建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蓝妙怡,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霭霞,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达中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霭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达中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元,由原告广州市达中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炜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谢绮雯黄佩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