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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655号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与温鑫权、杜月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民初65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温鑫权,杜月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655号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90206M。

法定代表人:鲁军。

委托代理人:齐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鑫权,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杜月珠,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温鑫权、杜月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鑫权、杜月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廖静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婷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