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655号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90206M。
法定代表人:鲁军。
委托代理人:齐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鑫权,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杜月珠,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温鑫权、杜月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鑫权、杜月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廖静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婷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