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5679号之二
原告:杭州临安客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国联大厦1(1幢2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28316455B。
法定代表人:蔡胜,该总司总经理。
被告:陈夏,男,汉族,1985年5月6日出生,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客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客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临安客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杭州临安客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陆宗亮
人民陪审员 帅可芳
人民陪审员 徐伟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项 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