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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刑初26号

王玉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玉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刑初26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丹,女,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丹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岳琳、刘博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6日12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大营子村,被告人王玉丹趁被害人韩某家中无人之际,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放置于家中的现金人民币230元、白沙牌香烟五盒。经价格鉴定,被盗的5盒白沙牌香烟价值人民币42.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韩某陈述、被告人王玉丹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庭认为,被告人王玉丹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玉丹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玉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徐朝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冰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