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126号原公诉机关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安美,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安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7)黔0303刑初4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安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黄安美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安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安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安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安美撤回上诉。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3刑初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聂 林
代理
审判员 王万建
代理
审判员 何兆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