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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莱州执字第796-1号

申请执行人李琪与被执行人张亚萍抚养费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琪,张亚萍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莱州执字第796-1号

申请执行人:李琪,男,汉族,学生,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张亚萍,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琪与被执行人张亚萍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亚萍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亚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4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宝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